一、负责人员的要求概要

主要参见《发牌手册》第4章 负责人员部分,至少同时符合胜任能力和适当人选的要求:

(1)胜任能力

4.2 特定核准准则

4.2.1 作为适当人选的规定的一部分,你应符合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能力准则:
  ▪ 学历/专业资格
  ▪ 相关行业经验
  ▪ 认可行业资格/额外持续培训(“额外持续培训”属一次性规定,指你必须就所申请的每类受规管活动,完成五小时的持续培训。上述额外的持续培训时数 应在提交申请前六个月内完成。 )
  ▪ 管理经验
  ▪ 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有关详情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第 4.2 段(负责人员)及第 4.4 段 (豁免遵守认可行业资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

(2)适当人选

4.1 一般的适当人选规定

4.1.1 你必须使证监会经考虑以下事项后,信纳你符合作为适当人选的规定:
  ▪ 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 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会顾及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 是否有能力称职、诚实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
  ▪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二、胜任能力具体要求

胜任能力方面,负责人员满足《胜任能力的指引》中A、B、C三个选项中的任意一项即可:

(1)选择A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学历或专业资格(三选一):   拥有指定范畴(会计、工商管理、经济、金融财务及法律)的任一本科或以上学位、
  拥有其他本科或以上学位,并且须在 属于指定范畴的至少两个课程取得合格成绩;
  拥有国际认可的法律、会计或金融财务专业资格(包括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 师(CIIA)及认可财务策划师(CFP) )。

  学位:如持有学位的申请人取得的深造文凭或证书,是(a)由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大学或其他类似大专院校发出;或(b)根据香港资历架构 获认可为资历级别6或以上,则证监会在评核该申请人的胜任能力时亦会考虑有关深造文凭或证书。请浏览www.hkqf.gov.hk以 进一步了解有关香港资历架构的详细资料。

  相关行业经验
  在过去6年内有至 少3年经验

  管理经验
  至少具有2年管理经验

  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合格

(2)选择B

  学历或专业资格:
  拥有其他本科或以上学位,无须在属于指定范畴(会计、工商管理、经济、金融财务及法律)的两个课程取得合格成绩);

  学位:如持有学位的申请人取得的深造文凭或证书,是(a)由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大学或其他类似大专院校发出;或(b)根据香港资历架构 获认可为资历级别6或以上,则证监会在评核该申请人的胜任能力时亦会考虑有关深造文凭或证书。请浏览www.hkqf.gov.hk以 进一步了解有关香港资历架构的详细资料。

  相关行业经验
  在过去6年内有至少3年经验

  认可行业资格或额外持续培训
  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或完成相关额外持续培训;“额外持续培训”属一次性规定,指该人须就其所申请的每类受规管活动,完成5个小时的持续培训。上述额外的持续培训时 数应在提交申请前六个月内完成。

  管理经验
  至少具有2年管理经验

  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合格

(3)选择C

  学历或专业资格:
  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的英文或中文科以及 数学科取得第2级成 绩或同等学历;证监会亦认可以下两项为相等于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同等学历:(a) 于香港中学会考英文或中文科以及数学科取得E级或以上 成绩;及(b) 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其他高中公开考试(如大学入学试)中的相同科目取得合格成绩。

  相关行业经验
  在过去6年内有至少3年经验;或
  在过去8年内有至少5年经验

  认可行业资格或额外持续培训
  如在过去6年内有至少3年行业经验,须取得相关认可行业资格;
  如在过去8年内有至少5年经验,须完成相关额外持续培训;“额外持续培训”属一次性规定,指该人须就其所申请的每类受规管活动,完成5个小时的持续培训。上述额外的持续培训时 数应在提交申请前六个月内完成。

  管理经验
  至少具有2年管理经验

  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合格

4.2.1.3 如个人不具备第 4.2.1.2段所列的学历或专业资格,但在 2022年 1月 1日前已是或曾为持牌人,则证监会仍会考虑有关申请,前提是该人:
  (a)在过去 11年内,就有关受规管活动取得至少八年相关行业经验;及
  (b)符合管理经验及第 4.2.3段所列的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

4.2.1.4 第 3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如拟从事委托帐户服务,该名负责人员:
  (a)必须在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英文或中文科以及数学科取得至少第 2级的成绩或同等学历;及
  (b)在过去六年内,必须在银行同业外汇市场或货币期货市场取得额外三年的直接外汇交易经验或同等经验。

(4)相关行业经验

《发牌手册》有关行业经验的规定

4.4.3 相关行业经验一般是指透过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或在其他地方进行类似 的受规管活动所取得的实际工作经验。证监会亦可能接纳在未受规管的情 况下所获取的经验,例如该经验与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有关,但相关活动 获豁免遵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发牌或注册规定。在评核个人经验的“相关 性”时,证监会将考虑有关实质经验是否与该人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及该 人将会履行的职能直接相关或至关重要。

没有业务运作的商号

4.4.10 证监会在评估申请人声称具有的行业经验时,将会顾及其以往所隶属商号 的业务活动。特别是,若商号在有关期间几乎或完全没有业务运作,该申 请人据称所取得的行业经验可能对符合胜任能力规定的作用较低。

海外居民

4.4.11 只有在某人将会来港代其所隶属的持牌法团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情况下,证 监会才会向他批给牌照。

4.4.12 若负责人员将被派驻海外及会不时来港进行受规管活动,该人应预期其牌 照会被施加一项非独立负责人员条件。该人的主事人应确保有足够数目的 负责人员以监督在香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而这些负责人员可无须 受任何与受规管活动有关的发牌条件所规限。

有关详情请参阅《澄清法团及个人(特别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者) 的申領牌照责任的通函》

4.4.13 流动专业人员不应担任负责人员,因为负责人员须负责监察其主事人获发 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流动专业人员只会为了特定目的偶然在香港作短暂 逗留。一般来说,这与施加于负责人员身上并要求其履行的职责不同。

《胜任能力的指引》有关行业经验的规定

4.1.8 相关行业经验一般是指透过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或在其他地方进行类似的受规管活动所取得的实际工作经验。证监会亦可能接纳在未受规管的情况下所获取的经验,例如该经验与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有关(见第 4.1.9段的引申说明),但相关活动获豁免遵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发牌或注册规定。

4.1.9 在评核个人经验的“相关性”时,证监会将考虑有关实质经验是否与该人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及该人将会履行的职能直接相关或至关重要。下文罗列一些相关行业经验的例子(以下例子并非详尽无遗):

(a)资产管理12

证监会在考虑寻求隶属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员的申请时,认可范围更广泛的行业经验为相关经验。例如,从事自营交易、研究及管理另類投资策略(例如特殊情况)获得的经验,将会被视为与提供仅以专业投资者为目标的资产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行业经验。尽管证监会亦可能考虑发牌给具备与资产管理间接相关的经验(例如基金的销售、推广及风险管理)的个人,但该人的牌照很大可能会被施加非独立负责人员条件13 。

(b)委托帐户管理14

证监会或会认可在完全附带于已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情况下所获取的行业经验,为与资产管理相关的经验。例如,当第 1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或负责人员申请提供资产管理时,证监会或会认可他们完全附带于其交易活动的委托帐户管理经验,为与资产管理相关的行业经验。

(c)私募股本15

进行与私募股本活动有关的个人具备以下经验,将被视为拥有相关行业经验:

  (i) 就相关行业内的公司进行研究、估值及尽职审查;

  (ii) 向相关行业内的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及业务策略建议;

  (iii) 为基金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而管理及监察私募股本基金的相关投资;或

  (iv) 策划企业交易,例如管理层收购及私有化。

(d)金融科技16

如某人过往曾带领研究、开发及维持某程式投资及投资组合管理系统,有关经验在其为隶属提供机械理财顾问服务的法团而申请牌照时,可被视为相关行业经验。

若某法团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是以使用高度创新科技作为基础,个人过往在相关科技的直接经验可能对将该项科技融入该法团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具有关键作用。若该人一直是开发某项科技、平台或系统,或是确保该项科技、平台或系统适当和持续地运行的主要人员(即不只是提供系统支援工作);而其具有专业知识的该项科技、平台或系统是其新主事人所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核心部分,则证监会可能接纳有关科技经验为相关行业经验。

然而,传统经纪行如透过网上买卖平台提供若干交易服务,则该买卖平台可能不被视为经纪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核心部分。在这情况下,证监会可能不会接纳有关科技经验为相关行业经验。

(e)信贷评级服务17

除以分析员身分参与信贷评级机构的评级过程外,个人在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财务分析、信贷分析或银行内部交易对手风险评估方面所获得的经验亦会被接纳为与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相关的行业经验。

4.1.10 在评核个人是否已取得“足够的”相关行业经验时,证监会可全面考虑该人在业界的整体工作资历。

然而,证监会将严格审视个人的经验,尤其是出现以下的情况:

  (a)声称在一段长时间内几乎或完全没有业务运作的公司取得行业经验;或

  (b)显示其惯性仅短暂隶属多名前主事人。

这些情况令人质疑该人是否实际上为其主事人进行受规管活动,而其声称取得的行业经验将未必符合胜任能力规定。

4.1.11 证监会在评核每个人的申请时,将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顾及其主事人的业务模式、管治架构、内部监控系统,及其所有关键人员的胜任能力。

(5)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根据负责人员从事的受规管活动(参见01 regulated-activities)不同,须通过的监管架构考试科目如下:

受规管活动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1, 4& 8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一及卷二
2, 5& 11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一及卷三
3职业训练局杠杆式外汇交易商负责人员考试卷一
6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一及卷五
7不设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
9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一及卷六
10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一及卷四
12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一及卷十三
13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一及卷十八

(6)认可行业资格

如申请人须取得认可行业资格(选择B、选择C),则针对不同受规管活动(01 regulated-activities]]),须通过相应的考试:

受规管活动认可行业资格
1, 4& 8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七及卷八
2, 5& 11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七及卷九
3职业训练局杠杆式外汇交易商负责人员考试卷二
6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七及卷十一
7不设认可行业资格规定
9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七及卷十二
10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七及卷十
12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七及卷十四
13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七及卷十九

4.2.2.2 证监会亦会接受就本指引前一版本于2011年6月所发表的附录C所列出的行业资格(请在证监会网站上参阅该版本)。虽然证监会可能接受其他机构颁发的资格,但该人必须提供由相关学术或专业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有关资格相等于所需的证券及投资学会或职业训练局考试资历。

(7)管理经验

4.1.12 管理经验指在业务环境中指挥及管理重要的受规管职能或项目的实际经验,包括管理从事这些职能或项目的员工。例如,管理团队进行受规管活动,或在没有适用的豁除情况下本应属受规管活动的活动,这些管理经验可能会被视为相关的管理经验。

4.1.13 证监会亦会接纳在金融业取得的管理经验。然而,证监会一般不会接纳纯粹属行政性质的管理经验(例如监督人力资源或办公室行政人员)。

(8)个人胜任能力规定的常见问题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个人胜任能力规定)

三、适当人选具体要求

有关详情请参阅《适当人选的指引》。

四、申请流程

请参阅《发牌手册》.pdf第7章 申请程序,此处略。

五、其他规定

《发牌手册》

利益冲突

4.2.2 你可同时申请成为多于一類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前提是你符合相关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包括胜任能力)规定,并且证明你在同时进行有关受规管活动时没有利益冲突。

你亦可同时申请成为多于一家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前提是你证明当中没有利益冲突

一般来说,在有关持牌法团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情况下,你才可同时申请成为多于一家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

4.3 充分授权

4.3.1 你必须在你将会隸属的持牌法团内具有充分的权限,以监督有关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4.3.2 你不一定要是该持牌法团的董事局成员。

4.3.3 然而,假如你是该法团的董事,并积极參与或直接监督该法团的受规管活 动的业务,你便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3条所定义的“执行董事",并必须就有关受规管活动申请成为该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

4.3.4 申请人与公司的雇员与雇主关系,并不是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的先决条件。例如,负责监督受规管活动的公司顾问(并非该公司的雇员)仍符合 22 资格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然而,该人必须就进行受规管活动,代该持牌法团行事或已与该持牌法团订立安排。

保荐人

4.4.14 《保荐人指引》(《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 A)所载的资格规定,适用于 从事保荐人工作的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的保荐人主要人员。尤其 是,为了符合方案2或3(请参阅《保荐人指引》第3.2.3段)下担任保 荐人主要人员的资格,你可能须通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证券及期货从 业员资格考试卷十五的考核。

4.4.15 一般来说,保荐人主要人员应为保荐人的负责人员。他们应负责时刻监督 受规管活动,而他们就保荐工作提供意见或从事保荐工作的胜任能力,不 应成为他们获发牌照或注册的任何条件。然而,保荐人可委任受非唯一条 件所限的负责人员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前提是该人能完全胜任担当保荐 人主要人员,以及该项条件只是由于该人驻于香港以外地区而施加在其牌 照上。有关委任取决于保荐人是否另有至少一名保荐人主要人员(a)符合 《保荐人指引》第 3.2.3 段所载的方案 1 下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的资格并 驻于香港;及(b)其牌照没有受非唯一条件或任何其他条件所约束,以限 制该人就保荐工作提供意见或从事保荐人工作。流动专业人员不符合资格 担任保荐人主要人员。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保荐人制度)。

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

4.4.16 要符合资格就受《收购及回购守则》规管的事宜提供意见,第6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须额外符合《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列明的资格准则(《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 B),包括在就《收购及回购守则》范畴内的交易提供意见方面具备足够的经验,并在机构融资顾问方面拥有所需的经验年期。有关资格准则的详情,请参阅《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第2.2.1段。符合资格准则的负责人员乃符合资格以可独立行事身分就《收 购及回购守则》相关事宜提供意见(即收购及回购守则负责人员20)。证监会若不信纳负责人员已完全符合《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第 2.2.1 段下的资格准则,可能会对该人的牌照施加发牌条件,规定该人必须与在 进行受《收购及回购守则》规管的事宜有关的活动时不受任何条件所约束的另一名负责人员共同行事(即“非独立行事身分”)。流动专业人员并不符合担任收购及回购守则负责人员的资格。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收购及回购守则顾问指引)。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经理

4.4.17 如基金经理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请为隶属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 的负责人员,除了需符合《胜任能力的指引》内订明负责人员的一般胜任 能力规定外,亦须具备最少五年投资管理及/或物业投资组合管理的可追 溯的纪录。

请同时参阅《常见问题》(为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目的而加入有关 行业的公司)。

《胜任能力的指引》

其他指引

4.1.14 在同一法团或其公司集团内同时进行多类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应确保他们及其主事人已妥善处理所有潜在及实际利益冲突。负责人员亦应显示他们能妥善管理时间,以便有效地履行其对所有相关的受规管活动及持牌法团的监督职责。

4.1.15 若个人在其主事人以外的公司担任董事或参与该公司的业务,便应妥善处理该等活动所引致的任何利益冲突,尤其是当其董事职务或业务上的参与可能因资料保密或其他因素而损害投资者利益18。

4.1.16 拟进行以下活动的个人须符合额外的资格准则:

  (a)根据《上市规则》从事保荐人和合规顾问工作。这些个人亦应参考附录 A所载的规定。

  (b)进行受《收购及回购守则》所规管的事宜有关的活动。这些个人亦应参考附录 B所载的规定。

  (c)管理根据《单位信托守则》及《房地产基金守则》获认可的产品。这些个人根据此两份守则申请担任管理职务时,其资格将会分别地予以评核。

4.4 豁免遵守认可行业资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

详见《胜任能力的指引》4.4

六、发牌后的申请事项及持续责任

1.发出通知

就资料变更向证监会发出通知事宜,请参见07 RO-LR-notification]]及第571S章 《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

2.缴纳年费

3.递交周年申报表

9.12.1 持牌法团及持牌个人须在发牌当日之后每年的同月同日后一个月内,经 WINGS发牌服务向证监会呈交周年申报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38(4)条)。持牌个人必须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递交周年申报表。

4.CPT

请参见另一篇文章:10 CPT

七、相关监管规定

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管规定,除了《证券及期货条例》、通函的规定外,主要见于以下三份指引:
1.《发牌手册》.pdf(Licensing Handbook)
2.《胜任能力的指引》.pdf(Guidelines on Competence) 包括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录C
3.《适当人选的指引》.pdf (Fit and Proper Guidelines)

八、是否需要领取牌照?

《发牌手册》第1章引言,1.1中列举了受规管活动的类别(参见:01 regulated-activities);1.2中列举了一般情形,1.3则列举了各类受规管活动可以豁免牌照的情形。

有关9号牌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详细定义请参见:02 asset-management-definition

其他受规管活动的详细定义请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

本文讲负责人员的牌照,已默认需要申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