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要求持牌代表(LR)、负责人员(RO)、有关人士、主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一定小时数的培训。
有关规定详见《持续培训的指引》。
一、总结表格
为便于快速了解所需培训时长和内容,简要总结表格如下:
| 身份 | 总时数 | 其中:与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 | 其中:职业道德/合规 | 额外合规(仅负责人员) |
|---|---|---|---|---|
| 持牌代表 | 10小时 | ≥5小时 | ≥2小时职业道德或合规培训 | — |
| 法团保荐人 | 其中≥2.5小时为保荐课题 | |||
| 从事《收购及回购守则》所指交易工作 | 其中≥2.5小时为有关课题的培训 | |||
| 负责人员 | 12小时 | ≥5小时 | ≥2小时职业道德或合规培训 | ≥2小时(监管合规) |
| 新入行持牌代表(首年) | 10小时(或按比例) | ≥5小时 | 首年含一次性2小时职业道德 | — |
与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 例如适用的合规准则、法例规定及监管标准、业务操守、市场发展、新推出的金融产品及风险管理系统
有关职业道德的持续培训: 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课题:诚信,公平,适当的谨慎和勤勉尽责,真诚,客观,客户的最佳利益,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将客户资料保密。
与“合规"有关的课题: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业的法律及监管框架、监管机构发布的操守准则及业界指引,以及由个别公司内部或其他专业团体制订的政策和指引。
二、《持续培训的指引》摘要
现将《持续培训的指引》主要规定摘录如下,供参考:
3.4 持牌法团、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均须每年向证监会确认其已遵从(或解释为何没有遵从)适用的持续培训规定。证监会持牌实体须在提交其电子周年申报表时,就上一个历年提供有关确认。例如,证监会持牌人在2020年因应某个周年日期而提交相关电子周年申报表时,须确认其在2019历年已遵从(或没有遵从) 持续培训规定。
(如果你是合规人员,提醒公司持牌代表完成CPT时,可以将下面一段话附上:) )
3.5 如法团及个人没有履行任何适用的持续培训规定,其继续持牌或获注册的适当人选资格将受到质疑,并可能导致证监会或金管局(视属何情况而定)展开纪律行动。然而,证监会及金管局将采取务实的方针,在作出任何行动前会先顾及违规行为的情况和事实。
4. 适用于法团的规定
4.1 法团主要负责策划及推行最能切合其聘用的个人的持续培训需要的计划,以提高他们的行业知识、技能及专业操守。至于培训成本的分摊,将会是法团及其聘用的个人之间的事宜。
4.2 法团应最少每年检讨其培训计划,因应其聘用的个人的培训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4.3 在制订培训计划时,法团必须顾及其规模、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系统及业务活动范围,以及当时的监管架构和市场发展。
4.4 培训计划可以由法团内部提供或采用合适的外间课程。法团在为其聘用的个人挑选内部培训课程时,法团本身应信纳有关的培训人员的质素及有关培训计划的水平能够达到所需的要求。此外,法团亦必须确保有关课程的内容设计能够配合及有助个人履行其职能。只要课题与个人的职责有关,及能够改善其在履行职责时的表现,都将会符合持续培训的目的。
4.5 证监会及其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均不会认可任何由内部或外部提供的培训课程。
4.6 法团应保存所进行的培训的详情、有关培训的个人的出席纪录及培训课程的相关资料等。
4.7 法团须充分记录个人曾经参加的课程和持续培训活动,并保存这些纪录至少三年,以供日后查阅,以及在证监会(就持牌法团的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所参加的培训而言)或金管局(就注册机构的有关人士及主管人员所参加的培训而言)提出要求时出示有关文件。
5. 适用于个人的规定
5.1 个人必须时刻维持作为适当人选。评核这点的其中一个准则,是个人是否持续胜任履行受规管活动。证监会认为个人的胜任能力可以藉著持续培训而提升其技术、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操守和监管的知识。
5.2 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必须在每个历年参加至少 10个小时的持续培训(不论其从事多少及哪类受规管活动)。鉴于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负有较大的责任和问责性,他们须再参加额外 2个小时的持续培训(即在每个历年参加至少 12个小时的持续培训)。这 2个小时的持续培训应涵盖有关监管合规的课题。
5.3 个人在每个历年应参加至少 5个小时的持续培训(此持续培训可被分别计算在持牌代表及有关人士或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每个历年必须符合的 10或 12个小时的持续培训时数中),而有关的课题应与其在参加该持续培训期间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例如适用的合规准则、法例规定及监管标准、业务操守、市场发展、新推出的金融产品及风险管理系统)。作为一般原则,这些持续培训时数应根据该人在其从事的各个不同的作业范畴所占用的时间,按比例分配以涵盖每个相关范畴。此外,以下两类个人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a)从事法团保荐人工作的个人须就与其保荐人工作相关的课题参加培训,例如相关的技能,及对有关监管规则及其变更的认识。每年有关这些课题的培训应占至少 2.5个小时的持续培训时数。
(b)为法团从事《收购及回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所指的交易工作的个人必须参加与其《收购及回购守则》交易顾问工作有关的课题的培训,例如相关的技能,及对有关监管规则及其变更的认识。每年有关这些课题的培训应占至少 2.5个小时的持续培训时数。
为免生疑问,第 5.3(a)及(b)段所载的特定要求可以计入个人就与其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的课题所须参与的 5个小时持续培训。此外,就于历年内更换受规管活动牌照的个人而言,该人就与其当刻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的课题所参与的持续培训,可以符合所指 5个小时持续培训的规定。
5.4 个人在加入行业的首 12个月(即首次成为第 2.2段所述的个人),必须参与 2个小时有关职业道德的持续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各项有关的课题:诚信,公平,适当的谨慎和勤勉尽责,真诚,客观,客户的最佳利益,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将客户资料保密。此后,有关个人在每个历年须就与职业道德或合规有关的课题完成至少 2个小时的持续培训。与“合规"有关的课题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业的法律及监管框架、监管机构发布的操守准则及业界指引,以及由个别公司内部或其他专业团体制订的政策和指引。
5.5 为免生疑问,初次加入行业的个人可将有关职业道德的 2个小时强制性持续培训时数,用作履行第 5.4段所述的每年持续培训规定,但不可用作履行载于第 5.2段对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的每年额外 2个小时的持续培训时数规定。此外,亦不可被计算作为了符合条件以获豁免遵守认可行业资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的规定而须达到的持续培训时数。
5.6 个人须保留在一个历年内完成的所有持续培训活动的适当纪录。他们须保存足以证明他们曾经参加或已经完成某些持续培训活动的文件证据(例如由课程主办机构发出的出席证明书及有关的考试成绩)至少三年。证监会可以在有需要时要求持牌法团的持牌代表和负责人员出示有关文件证据,而金管局亦可以在有需要时要求注册机构的有关人士和主管人员出示有关文件证据。
5.7 证监会或金管局(视属何情况而定)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施加较高的持续培训时数规定。例如,个人希望获得豁免遵守认可行业资格或完成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认可考试。关于豁免准则及附加的持续培训时数的详情,请参阅《胜任能力的指引》。
5.8 下文列出有关累积持续培训时数的若干实际处理方法:
a. 在年内首次获发牌的个人所需达到的持续培训时数(包括(i)持牌代表、有关人士、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须在每个历年完成的10个小时持续培训;(ii)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须额外就 监管合规课题完成的2个小时持续培训;(iii)个人就与其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直接相关的课题完成的5个小时持续培训;及(iv)就 关于职业道德或合规的课题完成的2个小时持续培训。),可依其获发牌的期间的长短而按比例计算(第5.4段所载有关新入行人士必须参与2个小时有关职业道德的持续培训的一次性规定除外)。例如,若某人在 7月 1日获发牌担任持牌代表,该人在年内须达到的持续培训总时数将会是 5个小时(即持牌代表每年持续培训规定的一半时数);
b. 在同一历年内,个人于获发牌的日期之前所参加的培训课程,都可以计算为持续培训时数;如可以证明有关个人已通过符合胜任能力的规定的相关考试,则其用以研习的时数亦可计算入持续培训的时数内;
c. 当个人在同一历年内转换雇主时,他可以将在受聘于旧雇主时所取得的持续培训时数结转至新雇主。新雇主可以倚赖由该人所作出的声明及提供的文件证据,而无须向其旧雇主索取有关资料;
d. 个人无须将其取得的持续培训时数,根据其在新旧雇主的工作期间而按比例划分;
e. 新雇主不会因为个人未有在其受聘于旧雇主期间取得足够的持续培训时数而负上责任。其后,新雇主须确保该人达到每年持续培训时数的规定(即 10个小时,就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而言;或 12个小时,就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而言);及
f. 在一个历年内累积超过规定的持续培训时数,不能结转到下一历年。
6.相关活动
6.1 持续培训时数指个人参加持续培训活动的时数。有关的培训活动应该与个人所履行的职能有关7,同时亦必须包含重要知识及切合实际情况的内容,并且涉及与其他人士的交流。
6.2 以下是取得续培训的认可途径:
a. 参加课程、工作坊、讲授班及研讨会(面对面或虚拟形式,两者皆可);
b. 需要呈交习作的遥距教育课程;
c. 自修或网上学习课程(须进行独立的评核(例如评估或测验结果)及备有充分的纪录,以显示已完成培训及培训的时数);
d. 业内研究;
e. 发表论文;
f. 作出演讲 (面对面或虚拟形式,两者皆可);
g. 讲授或教授有关课题 (面对面或虚拟形式,两者皆可);
h. 就业界咨询文件提供意见;
i. 以证监会有关的监管委员会或正式成立的工作小组(就预定的主题作出决定而成立的小组。有关工作小组的会议由一名主席主持,而会议内容亦会记录下来。)的成员身分,出席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及
j. 出席一般长达 1至 2小时的午餐会演说(将会以每半小时的培训计算)。
6.3 正常的工作活动,涉及财经报刊或技术性、专业、财经或商业书刊的一般性阅读,及参与无须与其他人士交流的活动,通常不会被视为认可的持续培训活动。
7. 相关课题
7.1 个人必须保持其作为适当人选的资格,从而专业地执行其职责。持牌代表或有关人士可选择的相关课题包括:
a. 适用的合规准则、法例规定及监管标准(见上文第5.4段);
b. 业务操守及职业道德操守(见上文第5.4段及5.5段);
c. 市场发展、新推出的金融产品及风险管理系统;
d. 商业传讯技巧及业内的作业方式;
e. 一般法律原则;
f. 基本会计理论;
g. 基础经济分析;
h. 金融科技;
i. 环境、社会及管治;
j. 网络保安;及
k. 资讯科技。
7.2 就在确保企业获得有效管治及监控方面担当重要角色的负责人员或主管人员而言,除了上述课题之外,其他相关课题包括:
a. 业务管理;
b. 风险管理及监控策略;
c. 一般管理及监督技巧;
d. 宏观及微观经济分析;及
e. 财务汇报及定量分析。
7.3 上文列出的课题只供参考,并非巨细无遗。
7.4 一般而言,语文课程不获视为持续培训。管理方面的培训如有助提升个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能力,则可获视为持续培训。
7.5 由证监会举办、关于监管事宜的最新消息及其他相关课题的研讨会,可获视为持续培训。
7.6 若个人重复参加内容相同的同一持续培训活动,将不能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