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1部

编号类别
第1类︰证券交易;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
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0类︰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第11类︰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第12类︰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由2023年第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3类︰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 (由2023年第62号法律公告增补)

编辑附注:

& 尚未实施。

@ 由《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2014年第6号)新增的附表5第1部第12类记项,在该记项关乎附表5第2部的新的豁除服务的定义的(c)段的范围内,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请参阅《2016年〈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16年第27号法律公告)(g)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