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1部
| 编号 | 类别 |
|---|---|
| 第1类︰ | 证券交易; |
| 第2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 第3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 第4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 第5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 第6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 第7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 第8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 第9类︰ | 提供资产管理;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修订) |
| 第10类︰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由2011年第28号法律公告增补;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修订) |
| &第11类︰ | 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交易或就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提供意见;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 |
| @第12类︰ | 为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客户结算服务; (由2014年第6号第53条增补。由2023年第62号法律公告修订) |
| 第13类︰ | 为相关集体投资计划提供存管服务。 (由2023年第62号法律公告增补) |
编辑附注:
& 尚未实施。
@ 由《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2014年第6号)新增的附表5第1部第12类记项,在该记项关乎附表5第2部的新的豁除服务的定义的(c)段的范围内,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请参阅《2016年〈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16年第27号法律公告)(g)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