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有关资产管理的定义(见附表5第2部)
资产管理 (asset management)
指 ——
(a) 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
(b) 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
(由2005年第197号法律公告增补)
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 (securities or futures contracts management)
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为另一人提供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但不包括在以下情况提供的服务 —— (由2005年第197号法律公告修订)
(a) 任何法团纯粹向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控权公司,或该控权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上述服务;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b) 就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人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
(c) 就第1或2类受规管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
(d) 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 ——
(i) 名列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0条备存的纪录册并显示为就第1或2类(视属何情况而定)受规管活动受聘于就该类活动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的;及
(ii) 完全因为进行该类活动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的;
(e) 律师完全因为在《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所指的香港律师行或外地律师行以律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
(f) 大律师完全因为以大律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
(g) 会计师完全因为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1)条所界定的执业单位以会计师身分执业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或 (由2004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由2022年第66号法律公告修订)
(h) 根据《受讬人条例》(第29章)第8部注册的信讬公司完全因为履行它作为注册信讬公司的职责而附带提供上述服务;
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 (real estate investment scheme management)
就任何人而言,指该人为另一人提供营办集体投资计划的服务,而 ——
(a) 在该计划下管理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及
(b) 该计划是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 (由2005年第197号法律公告增补)
证券 (securities)
指 ——
(a) 任何团体(不论是否属法团)或政府或市政府当局的或由它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
(b) 在(a)段所述各项目中的或关乎该等项目的权利、期权或权益(不论以单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c) (a)段所述各项目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期证明书、收据,或认购或购买该等项目的权证;
(d) 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
(e) 通常称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不论属文书或其他形式;
(f) 本条例第392条提述的公告订明为按照该公告的条款视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或属于如此订明为如此视为证券的类别或种类的权益、权利或财产; (由2011年第8号第14条修订)
(g) 不属(a)至(f)段任何一段所述的结构性产品,但就该产品发出载有请公众作出本条例第103(1)(a)条提述的作为的邀请(或属该等邀请)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已根据本条例第105(1)条获认可,或须获如此认可, (由2011年第8号第14条增补)
但不包括 ——
(i) 《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ii) 在以下属集体投资计划的项目中的权益 ——
(A)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界定的该等注册计划的成分基金;
(B)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1)条界定的职业退休计划;或
(C) 与《保险业条例》(第41章)附表1指明的保险业务类别有关的保险合约; (由2015年第12号第144条修订)
(iii) 根据一般合伙协议或建议的一般合伙协议而产生的权益,除非该协议或建议的协议是关乎由任何人或代任何人所推销的业务、计划、企业或投资合约的,而该人的日常业务是推销或包括推销同类业务、计划、企业或投资合约的(不论该人是否已属或是否会成为协议或建议的协议的一方);
(iv) 证明一笔存款的可流转收据或其他可流转的证明书或文件,或根据该收据、证明书或文件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v) 《汇票条例》(第19章)第3条所指的汇票及该条例第89条所指的承付票;
(vi) 明确规定本身属不可流转或不可转让的债权证(但符合以下说明的债权证除外:债权证是结构性产品,而就该产品发出载有请公众作出本条例第103(1)(a)条提述的作为的邀请(或属该等邀请)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已根据本条例第105(1)条获认可,或须获如此认可); (由2011年第8号第14条修订)
(vii) 本条例第392条提述的公告订明为按照该公告的条款不视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或属于如此订明为如此不视为证券的类别或种类的权益、权利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