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豁免情形主要见《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对资产管理的定义(见02 asset-management-definition),《发牌手册》.pdf(Licensing Handbook)对此做了更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包括法团无需取得证监会9号牌,及取得9号牌后可以豁免取得其他牌照的情形,摘要如下:

附带豁免

1.3.3 假如你进行的若干受规管活动完全附带于你已获发牌的另一類受规管活动,你便可能无须就前者领牌。在断定附带豁免是否适用于某项活动时涉及各种相关因素,例如有关活动是否附属于持牌法团已获发牌或将获发牌进行的其他受规管活动,是否就有关活动收取独立的费用,以及有关活动是否构成持牌法团业务的主要部分。附带豁免可能适用于以下情况:

就第9類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而进行若干其他受规管活动

1.3.6 你已就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并拟进行第1類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第2類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第4類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見)及/或第5類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假如你拟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纯粹是由于提供资产管理业务而产生,你便无须就该等受规管活动领牌(就第4類及第5類受规管活动而言,该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涉及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投资组合管理)。这项豁免通常适用于在为其客户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时,向交易商发出交易指示或提供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的基金经理。然而,如实际安排显示存在独立的服务(例如,就并非由你管理的基金或证券及/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发出交易指示),则这项豁免未必适用。

涉及集团成员公司的豁免

1.3.13 假如你纯粹向你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你全部已发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与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意見或服务,你便无须就第4類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見)、第5類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第6類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或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领牌

涉及资产管理活动

1.3.15 这项豁免仅适用于某法团向其所属集团的(全资)成员公司就该集团成员 公司的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情况,而不应将其理解为适用于对集团成 员公司客户的资产的管理。管理属于第三方的资产将构成“资产管理”并 导致有关人士须申领牌照。

专业人士的豁免

1.3.16 假如你是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而你提供的意見或服务完全附带于 你作为律师、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的专业执业,你便无须就第4類受规管 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見)、第5類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 第6類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或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 产管理)领牌。

信托公司的豁免

涉及提供投资意見的活动

1.3.19 作为信托公司,假如你提供的投资意見或服务完全附带于你所履行作为注 册信托公司的职责,便无须就第4類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見)、第 5 類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第6類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 资提供意見)或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领牌。

涉及资产管理活动

1.3.20 若出任酌情信托的信托人的信托人公司委任适当人士管理有关的投资组 合,或实际上在履行其信托人职务时依据专业意见行事,则无须获发牌 照。然而,若提供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成为信托人公司独立或独特的业 务,则有关信托人公司多数不可援引完全附带的豁免,而需要就第 9 类 受规管活动申请牌照。

私募股本及创业资金法团

1.4.18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对“证券”一词给予广泛的定义。然而,任何 公司如属于《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其股份 或债权证便不包括在“证券”一词的定义内。因此,纯粹就不涉及证券的 “私募股本”或“创业资金”投资组合进行买卖、提供意见或管理,是无 须符合有关的发牌规定。然而,在很多个案中,若法团就不属于《公司条 例》所指的“私人公司"的私人离岸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进行买卖、提供 意见或管理,则有关法团很大可能须取得牌照 。

1.4.19 视乎其业务模式,法团可能须取得牌照以进行一类或多于一类的受规管活 动。作为一般指引:
  ▪ 法团如获授与酌情权以为在于香港的基金作出投资证券的决定,该法 团须领有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
  ▪ 法团如没有获其服务的基金给予投资酌情权,该法团可能仍须就以下 各类受规管活动取得牌照:
    a. 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以推广或分销基金或就该基金 进行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活动(如交易磋商及执行交易);
    b. 第 4 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以就该基金的投资或将 会作出的投资提供意见。

另请参阅第1.3.4及1.3.6段有关附带豁免的内容。

另请参阅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

就第9類受规管活动行使投资酌情权

1.4.24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9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指 “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任何法团如欲就第 9 類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获发牌,证监会一般预期该法团应能行 使投资酌情权,以为客户作出投资决定。该法团亦必须被适当地授与有关 的投资酌情权。

家族办公室

1.4.25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是以活动为基础的。如家族办公室所提 供的服务并不构成任何受规管活动或属于任何适用的豁除范围(有关豁免 情况请参阅第 1.3 段),该家族办公室无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 牌照。然而,家族办公室应注意,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不得声称其经 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举例来说,若某家族委任受托人来持有其家族信托的资产,而该受托人以 内部单位形式营运家族办公室,以管理信托资产,该单一家族办公室将无 需申领牌照,因为它不会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1.4.26 以管理资产(包括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业务形式而设立的公司或家族办公 室,可能须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牌照。若家族办公室 拟提供其他服务(如按照家族所作出的指示购买金融资产),便应检视那 些服务是否属于第1类(证券交易)等任何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的定义 范围,以及是否须就这些活动申领牌照。

另请参阅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